毁坏议会选举罪包含要件客体条件 毁坏议会选举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议会选举权利和国家的议会选举制度。议会选举权利还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议会选举权利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利的更加要标志。议会选举制度是国家的最重要制度,是国家民主政治的基本维护,任何侵害公民议会选举权利的自自行使,毁坏议会选举制度的不道德,都是侵害公民民主权利,伤害国家的政治生活,必需依法处罚。
客观条件 毁坏议会选举罪在客观方面展现出为在议会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使用各种手段毁坏议会选举或者妨碍选民和代表权利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不道德。(1)必需具备毁坏议会选举或者妨碍选民和代表权利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不道德。所谓毁坏议会选举,是指以各种方法妨碍、妨碍整个议会选举活动还包括选民注册、明确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选举、罢黜等长时间的展开。所谓妨碍公民选民和代表权利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指利用各种手段使得选民和代表无法按自己的意志权利地行使自己的议会选举和被议会选举的权利。
如不许公民参与议会选举活动;胁迫、引诱选民或代表不议会选举某人或议会选举某人等。其中,选民是指必要参与议会选举活动,议会选举产生县级以下还包括县、乡、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所有具备选举权的公民。所谓代表,是所指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以下还包括县、乡、镇等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及由县级以上还包括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间接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至于毁坏议会选举或妨碍选民和代表权利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既可以展现出为大力的作为如以暴力妨碍,又可以展现出为消极的不作为如蓄意漏登选民名单。
归纳起来,主要是: ①暴力手段,即对选民、代表及其工作人员采行打伤、绑等人身损害的手段或者打架议会选举场所,砸议会选举设施展开毁坏; ②威胁手段,即以暴力损害、破坏财产、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等互为要胁,对选民、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实行精神强迫展开毁坏; ③愚弄手段,即虚构事实,散播、蔓延各种谣言或隐瞒事实真凶,以混淆视听展开阻碍毁坏; ④行贿手段,即利用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物质利益甚或女色调戏、勾结选民、代表或有关工作人员以展开毁坏; ⑤假造议会选举文件,即假造选民证、选票、候选人的情况资料、议会选举文件展开毁坏; ⑥虚报议会选举票数,即对选民、代表的投票总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等展开以少报多或以多报较少的欺诈报告展开毁坏; ⑦其他手段,如毁约选民名单、候选人情况;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选票上涂写侮辱性词句;对与自己有所不同意见的选民、代表展开打击报复;等等。(2)毁坏议会选举的不道德必需是再次发生在议会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活动中,即毁坏的是各级权力机关的议会选举活动。如果不是再次发生在其中,而是在议会选举开始以前或者完结以后以及是在议会选举权力机关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以外的议会选举,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的议会选举,各级党组织及其他民主党派的议会选举,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的议会选举等,就不属于毁坏议会选举罪的毁坏议会选举。
对之,构成犯罪的,应他罪定罪,而无法以毁坏议会选举罪论处。至于议会选举活动,则还包括选民注册、明确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选举、罢黜以及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选举的一切活动过程。
(3)毁坏议会选举的不道德还必需归属于情节严重才能包含毁坏议会选举罪。仅有毁坏不道德,仍未超过情节严重,也无法以毁坏议会选举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 主要是指毁坏议会选举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导致恶劣影响的等情况。毁坏议会选举,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立案: (1)以暴力、威逼或者愚弄、行贿等非法手段强制或不想选民投某人的票,或擅自宣告合法议会选举违宪的; (2)假造议会选举文件和选票,虚报选票数,或在议会选举展开中蓄意妨碍议会选举会场秩序,情节恶劣的; (3)在议会选举期间对起诉、举发在议会选举中营私舞弊或违法乱纪不道德的公民展开压制、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
主体条件 毁坏议会选举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有些毁坏议会选举的不道德,如无意不现实地讲解候选人的情况、更改、假造、虚报议会选举结果的,不能由议会选举工作人员才能实行,因此,不是议会选举工作人员的不包含毁坏议会选举罪。主观条件 毁坏议会选举罪在主观方面展现出为蓄意。
一般出于毁坏议会选举或妨碍选民、代表权利行使议会选举权利的目的。犯罪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有的是出于给自己或自己亲友谋求选票,有的是想要制止自己反感的候选人被选为,也有的是对议会选举工作有意见等等。有所不同的动机,不影响定罪。
过错不包含毁坏议会选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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